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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市发布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!

发布时间: 2021-08-19 10:03:02

来源: 楼盘网综合整理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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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,公告内容涉及镇江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相关办法,以此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,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。下面,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办法的相关内容。

一、首先,办法要求,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,应当在市住建局每年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册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,签订统一格式的《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》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、责任,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。

开发企业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时,一并将《监管协议》报市住建局备案,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。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,不得坐支。

配套图6.jpg

二、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商品房建设费用(含建安成本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)加上不可预见性支出总和。

不可预见性支出上限为预售商品房建设费用总额的20%。应监管资金额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展逐步调整监管比例。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余额超出应监管资金额度部分,开发企业可自行使用,但应确保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。

三、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,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,向社会公示:

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,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;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,对承购人预售款有坐支的;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;有其他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行为的。

四、监管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受理或违规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,由市住建局、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、镇江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。未按规定改正的,由市住建局取消其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格。造成损失的,由监管银行承担相应责任。

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。适用于京口区、润州区、丹徒区和镇江高新区所辖范围,镇江新区和各辖市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,加强预售款监管。


责任编辑: hey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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